寧波非法用工傷亡賠償標準\工傷賠償標準
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 成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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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第六條 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八條 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九條 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fā)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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