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買賣合同糾紛律師,寧波合同違約如何賠償
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 成忠律師
聯系電話:13486080025
QQ咨詢:7435408
地址:寧波市海曙區望京路98號三樓.
網址:http://www.nb48.com 寧波律師網
買賣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交付標的物并移轉所有權于他方,他方受領標的物并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交付標的物并移轉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受領標的物并支付價款的一方為買受人。
標的物的風險是指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根據合同向買受人轉移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此轉移過程中因其意外性及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任何一方而可能出現的貨物毀損、滅失的情況。我國合同法對標的物的風險責任承擔作了如下規定:
(1)依當事人約定確定。
(2)當事人無約定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
(3)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自約定交付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4)出賣人出賣運輸途中的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5)按規定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買受人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6)按規定出賣人應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由買受人收取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7)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另外,標的物風險的轉移與標的物的利益承受一般是一致的。也就是說,何方承擔標的物風險,何方就有權收取標的物的孳息。 胡開盛律師,注冊執業律師,已執業多年,積累了大量的辦案經驗及辦案技巧,具有扎實的專業素養,辦案質量高,為當事人爭取了最大的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