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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進口酒類產品相關企業備案和報檢須知
上海口岸進口酒類產品相關企業備案、以及進口申報要求如下:
一、進口酒類相關企業備案要求
㈠上海口岸進口酒類收貨人按上海局已公布的《上海口岸進口食品收貨人備案申請須知》要求辦理備案手續(http://www.shciq.gov.cn/templates/detail.jsp?id=49360);業已獲得“SHJSJXXXXXX”格式備案編號的企業,無需重新申請。
㈡進口散裝酒(原酒)收貨人按上海局已公布的《上海口岸進口食品收貨人備案申請須知》要求,直接向上海局食監處申請備案(預約聯系電話:021-38620968),申請資料包括:《上海口岸進口食品收貨人備案申請須知》要求的資料,以及進口散裝酒(原酒)的國內加工灌裝企業營業執照等信息及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應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等信息);
業已獲得“SHJSJXXXXXX”格式備案編號的進口食品企業,還需向上海局食監處補充提交國內加工灌裝企業信息資料;收貨人如需調整或增加國內加工灌裝企業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重新補充提交資料。 ㈢進口酒類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備案按上海局已公布的《上海口岸輸華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備案申請須知》要求辦理備案手續(http://www.shciq.gov.cn/templates/detail.jsp?id=48983)。
二、進口酒類產品申報要求
進口酒類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申報進口時,除按相關規定提供報檢材料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進口酒類報檢的“貨物名稱”欄中應注明品名和品牌,并逐一填寫原產地、規格、數重量等信息;散裝酒(原酒)可不強制要求注明品牌名,但品名中應包括“散裝”或“原酒”等規范字樣;
2、2011年11月1日起進口散裝酒(原酒)企業應出具進口收貨人備案憑證復印件、以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備案號;2011年12月1日起進口預包裝酒類產品企業應出具進口收貨人備案憑證復印件、以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備案號;
3、進口散裝酒(原酒)企業的報檢資料中應包括國內加工企業的情況說明:加工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酒類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如進口散裝酒(原酒)列明了產品品牌品名信息的,還需提供生產加工企業允許加工指定酒類產品的其他證明資料,如酒類產品注冊備案證明或酒類產品商標注冊證明;情況說明和隨附資料應該加蓋生產加工企業公章;
4、進口酒原產地證明。葡萄散裝酒(原酒)證書中還應該列出葡萄品種和采摘年份,如含有多個葡萄品種的應該逐一列明;
5、進口預包裝酒類產品的標簽資料按上海局已公布的《上海口岸關于運行<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系統>的有關要求》提供(http://www.shciq.gov.cn/templates/detail.jsp?id=49761)。
三、進口酒類產品其他要求事項
進口散裝酒(原酒)現場查驗時,進口食品企業應該派酒類產品專業人員到場。為避免產品由于取樣而發生泄露,企業人員可以使用必要的專業工具,配合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完成法檢樣品的取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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