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取樣時發現制造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申請資料不符,型式試驗單位不得取樣,并且在15日內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型式試驗應當按照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試驗的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產品標準進行。型式試驗結束后,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及時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合格的,還應當出具型式試驗證書。
    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一般一式三份。一份制造單位保存,一份型式試驗機構存檔,一份用于辦理有關許可。
  許可項目型式試驗不合格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及時向審批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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