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換證時,對原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許可項目無相應產品制造業績時,應當重新試制產品并進行型式試驗,換證程序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
    換證評審除包括第二章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進行制造的行為;
  (二)產品安全性能接受監督檢驗的情況;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情況;
  (五)與許可產品有關的重大質量事故、用戶反饋意見的處理情況;
  (六)許可項目產品的生產數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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