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標的審查
1.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僅字體或者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人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下列情況除外:
商標有三個或者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自行明顯不同,無含義或這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
2.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外文商標有四個或者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長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母發音及自行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4.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切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6.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7.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8.外文商標盡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者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9.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工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1.商標是在他人在先注冊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或者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產生誤認的除外。
12.兩商標或者其中之一又兩個或者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含義區別明顯,比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組合商標的審查
13.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4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別明顯,比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15.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