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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如何才能順利取得CNAS認證
- 產品產地:江蘇南京
- 產品品牌:南京邦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包裝規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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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4:29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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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順利取得CNAS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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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順利取得CNAS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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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組織結構及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內部組織構成,并通過組織結構圖來表述。非獨立法人的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與所屬法人以及所屬法人的其他組成部門的相互關系。
2、質量管理:是指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時,與工作質量有關的相互協調的活動。質量管理可分為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改進等,質量管理可保障技術管理,規范行政管理。
3、技術管理:是指檢驗檢測機構從識別客戶需求開始,將客戶的需求轉化為過程輸入,利用技術人員、設施、設備等資源開展檢驗檢測活動,通過檢驗檢測活動得出數據和結果,形成檢驗檢測機構報告或證書的全流程管理。對檢驗檢測的技術支持活動,如儀器設備、試劑和消費性材料的采購,儀器設備的檢定和校準服務等也屬于技術管理的一部分。
4、行政管理:是指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律地位的維持、機構的設置、人員的任命、財務的支持和內外部保障等。
5、技術管理是檢驗檢測機構工作的主線,質量管理是技術管理的保障,行政管理是技術管理資源的支撐。
 
4.1.3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承諾“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2、《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GB/T31880)對檢驗檢測機構提出了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有關誠信的基本要求,建議檢驗檢測機構參考使用。
 
4.1.4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維護其公正和誠信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不受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和可追溯。若檢驗檢測機構所在的單位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并采取措施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檢驗檢測機構不得使用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的人員。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保證檢驗檢測公正和誠信的程序,以識別影響公正和誠信的因素,并消除或最大化減少該因素對公正和誠信的影響。
2、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公正、誠信地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確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與檢驗檢測委托方、數據和結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關方不存在影響公平公正的關系。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層和員工不會受到不正當的壓力和影響,能獨立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可追溯性。
3、若檢驗檢測機構所屬法人單位的其他部門,從事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項目相關的研究、開發和設計時,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授權職責,確保檢驗檢測機構的各項活動不受其所屬單位其他部門的影響,保持獨立和公正。
4、檢驗檢測機構應以文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等方式確保不錄用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的檢驗檢測人員。
4.1.5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保護客戶秘密和所有權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信息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制定和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客戶秘密和所有權,應制定有關措施,并有效實施,以保證客戶的利益不被侵害。
2、檢驗檢測機構應對進入檢驗檢測現場、設置計算機的安全系統、傳輸技術信息、保存檢驗檢測記錄和形成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等環節,應執行保密措施。
3、樣品、客戶的圖紙、技術資料屬于客戶的財產,檢驗檢測機構有義務保護客戶財產的所有權,必要時,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客戶簽訂協議。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獲得或產生的信息,以及來自監管部門和投訴人的信息承擔保護責任。
4、除非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向第三方透露相關信息時,應征得客戶同意。
4.2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條文解釋】
檢驗檢測機構應有與其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序。
4.2.1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序,對人員資格確認、任用、授權和能力保持等進行規范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其人員建立勞動或錄用關系,明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任職要求和工作關系,使其滿足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權力和資源,履行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職責。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人員管理程序,該管理程序應對檢驗檢測機構人員的資格確認、任用、授權和能力保持等進行規范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其人員建立勞動或錄用關系,對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任職要求和工作關系予以明確,使其與崗位要求相匹配,并有相應權力和資源,確保管理體系運行。
2、檢驗檢測機構應擁有為保證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出具正確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所需的技術人員(檢驗檢測的操作人員、結果驗證或核查人員)和管理人員(對質量、技術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結構和數量、受教育程度、理論基礎、技術背景和經歷、實際操作能力、職業素養等應滿足工作類型、工作范圍和工作量的需要。
4.2.2檢驗檢測機構的最高管理者應履行其對管理體系中的領導作用和承諾: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確保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確保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檢驗檢測的全過程;確保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確保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客戶要求;提升客戶滿意度;運用過程方法建立管理體系和分析風險、機遇;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最高管理者應對管理體系全面負責,承擔領導責任和履行承諾。最高管理者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客戶要求;提升客戶滿意度;運用過程方法建立管理體系和分析風險、機遇;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
2、檢驗檢測機構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確保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檢驗檢測的全過程;確保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確保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3、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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