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17025CNAS認證實驗室
注:如果CNAS評審與其他部門委托或安排的評審聯合進行時,實驗室的整改期限取最短期 限。 5.6.2在以下情況下,評審組會對不符合項的整改,考慮進行現場驗證,一般情 況下,現場驗證由原評審組進行。 a)對于涉及影響結果的有效性和實驗室誠信性的不符合項; b)涉及環境設施不符合要求,并在短期內能夠得到糾正的
c)涉及儀器設備故障,并在短期內能夠得到糾正的; d)涉及人員能力,并在短期內能夠得到糾正的; e)對整改材料僅進行書面審查不能確認其整改是否有效的。 5.6.3對評審中發現不符合的整改,實驗室不能僅進行糾正,要在糾正后,充分 查找問題形成的原因,需要時制訂有效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對 于不符合,僅進行糾正,無需采取糾正措施的情況很少發生。 5.6.4評審組對實驗室提交的書面整改材料不滿意的,也可能再進行現場核查。 5.6.5評審組在現場評審結束時形成的評審結論或推薦意見,有可能根據實驗室 的整改情況而進行修改,但修改的內容會通報實驗室。 
5.7.1實驗室通過了現場評審,并不等于獲得了認可。根據CNAS-J01《中國合 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規定,由評定委員會做出批準認可的決定。 
5.7.2實驗室整改完成后,將整改材料交評審組審查驗收。通過驗收后,評審組 會將所有評審材料交回CNAS秘書處,秘書處審查符合要求后,提交評定委員會 評定,并做出是否予以認可的評定結論。CNAS秘書長或其授權人根據評定結論 做出認可決定。 5.7.3CNAS秘書處會向獲準認可實驗室頒發認可證書以及認可決定通知書,并 在CNAS網站公布相關認可信息。
實驗室可在CNAS網站“獲認可機構名錄” 中查詢。 注:認可批準后,CNAS將在網上預公布實驗室獲認可的范圍,實驗室如有異議可向專門信 箱發送信息,由CNAS甄別處理。 5.7.4目前CNAS實驗室認可周期及認可證書有效期的規定見CNAS-RL01《實 驗室認可規則》第5.1.7條5.8.1監督評審和復評審 5.8.1.1為了證實獲準認可實驗室在認可有效期內能夠持續地符合認可要求, CNAS會對獲準認可實驗室安排定期監督評審。一般情況下,在初次獲得認可后 的1年(12個月)內會安排1次定期監督評審,并根據實驗室的具體情況(可 查看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5.3.2條),安排不定期監督評審。 
復評審。復評審每2年次,兩次復評審的現場評審時間間隔不能超過2年(24 個月)。復評審范圍涉及認可要求的全部內容、全部已獲認可的技術能力。具體 要求見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5.4條。 
5.8.1.3定期監督評審或復評審無需實驗室申請,但必須進行現場評審,監督的 重點是核查獲準認可實驗室管理體系的維持情況。定期監督評審或復評審的截止 日期在CNAS秘書處向實驗室發放的“認可決定通知書”中標明,實驗室要予以 關注。 5.8.1.4實驗室無故不按期接受定期監督評審或復評審,將被暫停認可資格。 
5.8.1.5如實驗室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監督評審或復評審,則需向 CNAS秘書處提交書面延期申請,說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期限,經審批后方可延期。 一般情況下,延期不允許超過2個月。 5.8.1.6不定期監督評審根據具體情況安排現場評審或其他評審(如文件評審)。 
對于獲認可在6年之內的實驗室,由于實驗室與認可相關的人員、方法、設備、 環境設施等發生變化而安排的不定期監督評審,如果這種變化導致實驗室技術能 力的變更或涉及的變更很多,則需要安排現場評審確認,反之可安排其他評審確 認。 
5.8.1.6當不定期監督評審與定期監督評審、復評審相距時間較近時,征得實驗 室同意后,可合并安排。5.8.1.2已獲準認可的實驗室在認可批準后的第2年(24個月內)進行第1次
5.8.2.1實驗室獲得認可后,可根據自身業務的需要,隨時提出擴大認可范圍申 請,申請的程序和受理要求與初次申請相同,但在填寫認可申請書時,可僅填寫 擴大認可范圍的內容2。 5.8.2.2擴大認可范圍的相關要求請參見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5.2.1 條。 5.8.2.3實驗室擴大認可范圍應該是有計劃的活動,要對擬擴大的能力進行過充 分的驗證并確認滿足要求后,再提交擴大認可范圍申請。 
5.8.3認可變更 5.8.3.1實驗室獲得認可后,有可能會發生實驗室名稱、地址、組織機構、技術 能力(如主要人員、認可方法、設備、環境等)等變化的情況,這些變化均要及 時通報CNAS秘書處,具體要求可參見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9條
天津申請辦理CNAS認證,上海申請辦理CNAS認證,重慶申請辦理CNAS認證,河北申請辦理CNAS認證,山西申請辦理CNAS認證,遼寧申請辦理CNAS認證,吉林申請辦理CNAS認證,黑龍江申請辦理CNAS認證,江蘇申請辦理CNAS認證,浙江申請辦理CNAS認證,安徽申請辦理CNAS認證,福建申請辦理CNAS認證,江西申請辦理CNAS認證,山東申請辦理CNAS認證,河南申請辦理CNAS認證,湖北申請辦理CNAS認證,湖南申請辦理CNAS認證,廣東申請辦理CNAS認證,海南申請辦理CNAS認證,四川申請辦理CNAS認證,貴州申請辦理CNAS認證,云南申請辦理CNAS認證,陜西申請辦理CNAS認證,甘肅申請辦理CNAS認證,青海申請辦理CNAS認證,內蒙古自治區申請辦理CNAS認證,廣西壯族自治區申請辦理CNAS認證,西藏自治區申請辦理CNAS認證,寧夏回族自治區申請辦理CNAS認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申請辦理CNAS認證
5.8.3.2變更發生后,實驗室從CNAS網站下載并填寫《變更申請書》,提交變 更申請后,在CNAS秘書處確認變更前,實驗室不能就變更后的內容使用認可標 識。 
注1:如果發生《變更申請書》未包括內容的變更,實驗室可自行撰寫變更申請。 注2:實驗室要保證《變更申請書》所填寫信息真實、準確,并承擔由于信息提供虛假或 不準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注3:與擴項評審同時申請變更,只需填寫相應申請書,不必再單獨填寫《變更申請書》。 5.8.3.3發生變更后,實驗室要對變更后是否持續滿足CNAS的認可要求進行確 認。 
5.8.3.4針對實驗室的情況,對實驗室提出的認可標準、授權簽字人的變更,CNAS 秘書處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確認: a)獲認可超過6年(含6年)的實驗室,實施備案管理,即接到變更申請 后,直接獲得批準;如果實驗室提出變更申請時,CNAS秘書處已確定其監督、 擴項或復評評審組的,則在完成現場評審等全部認可流程后予以批準。 b)獲認可不足6年的實驗室,則需要通過不定期監督評審,對申請的變更 事項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