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許可證辦理咨詢受理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許可證辦理咨詢受理
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并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九條中任意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于對辦理《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于上述情況的單位,做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并通知申請單位。
專業顧問:郝芹 (業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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