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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可在中國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駛的M類汽車、N類汽車和O類掛車(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適用于在軌道上行駛的車輛、農業與林業用拖拉機和各種工程機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車輛和三類底盤。
2 術語
車輛的定義見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專用車輛的定義見GB/T 17350-1998《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和代號》;車輛的分類見GB/T 15089-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3 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初始工廠審查+獲證后監督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申請
4.1.1 申請車型系列、單元、型號的劃分
對于認證車輛按照車型系列、單元、型號進行劃分,按單元出具認證證書。車型系列、單元、型號的劃分依據見附件1。
4.1.2 申請資料
認證申請所需提交的資料見附件2,其中車輛結構及技術參數按車型系列提交,具體內容見附件2的附錄1。
4.1.3制造商在認證完成前,應制做完成各型號車輛的車輛一致性證書參數和式樣提交認證機構。車輛一致性證書參數內容見附件3。
4.2 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應在提交認證資料并確認試驗方案后進行,試驗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規則要求的認證型式試驗報告。
4.2.1 送樣原則
應從車型系列中選取代表性樣品送樣進行型式試驗。選擇樣品的原則為:以該車型系列試驗涉及的各項強制性標準對車輛同一型式的判定為原則,可判定為同一型式的選取代表性樣品送樣進行型式試驗;不能判定為同一型式的,須分別進行試驗,綜合各項標準對試驗樣品的要求,確定總的送樣數量和要求。若新申請認證產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統,在其結構、檢測標準、檢測項目不變的情況下,與已獲證的產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統一致時,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樣
4.2.2.1 型式試驗的樣品由申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送樣。
4.2.2.2 送樣清單見附件4。
4.2.2.3 特殊情況由申請人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到生產廠進行現場檢測。
4.2.2.4 型式試驗后,應以適當方式處置已經確認合格的樣品和/或相關資料。
4.2.3 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制造商應全面執行國家頒布的汽車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標準和規定,且符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合格的樣品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結果僅對樣品所進行的檢測項目負責。具體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見附件5。
4.2.4 已獲得國家強制性認證或國家認監委發布的自愿性認證的零部件和系統,當零部件和系統的結構、檢測標準、檢測項目不變的情況下,在汽車整車認證時不再進行檢測。
4.2.5 對于非量產車型系列的產品,在滿足初始工廠審查和工廠監督審查要求,且全階段制造商具備相應項目檢測和生產一致性控制能力并符合本規則附件8第1條規定條件的前提下,附件5型式試驗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壞車輛方可完成檢驗的項目,可采取現場試驗或審查企業提供的試驗和設計資料的方式確認產品與相應國標要求的符合性。認證證書須列明覆蓋產品的車輛識別代碼。
4.3 初始工廠審查
初始工廠審查應在型式試驗合格后進行。根據需要,型式試驗和初始工廠審查也可以同時進行。
初始工廠審查內容包括生產一致性審查和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生產一致性審查要求見附件6,質量保證能力審查要求見附件7。在進行工廠現場審查之前,認證機構應對制造商提交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進行審查。
對于生產非量產的改裝車和特種作業車型的工廠,工廠不能進行生產一致性審查的項目,工廠可選擇由認證機構每10輛抽取1輛進行該項目的整車非破壞性試驗以及車輛結構及技術參數審查的方式替代生產一致性審查。年生產量或年進口量不足10輛的,每年抽取1輛。工廠的質量保證能力審查要求不變。
4.3.1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審查
制造商應按附件6第2條的要求制定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并提交認證機構進行審查。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審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車型系列的數量和產品涉及認證標準的數量確定,一般每個車型系列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審查時間為0.5-2個人日。
4.3.2 工廠現場審查
工廠現場審查包括生產一致性現場審查和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生產一致性現場審查是在制造商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審查通過后,到生產一致性控制的現場對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確認,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加工場所。
4.3.2.1 在生產一致性現場審查時,認證機構應按照本規則附件6附錄1的要求抽取相應數量的型式試驗樣品,對型式試驗樣品與申報的車輛結構及技術參數進行一致性核對。對于按照正常認證流程進行型式試驗的(由認證機構確認試驗方案下達試驗任務的),認證機構可委托檢測機構在型式試驗中進行樣品與申請人提交的車輛結構及技術參數的核對。
4.3.2.2 工廠審查組對抽取的審查樣本負責。工廠審查組在現場審查時發現企業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存在缺陷,應向認證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
4.3.2.3工廠現場審查時間
生產一致性現場審查時間為每一個車型系列1-3個人日。對于未按認證流程進行型式試驗而直接提供型式試驗報告的,認證機構將在生產一致性現場審查時,追加本規則附件6附錄1車輛結構及技術參數一致性審查中第1.1和1.2條審查。增加的人日數以實際審查時間為準。
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時間根據工廠的生產規模,并適當考慮申請認證產品的類別數量確定,一般每個工廠的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時間為1-2個人日。對于已獲得國家認監委承認的相關機構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工廠,可承認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中與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相同部分的結果,并減免審查人日數。
4.3.3 在生產一致性審查中對相關認證結果的采用
4.3.3.1 對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零部件和系統,僅需確認裝車的零部件規格型號與證書的一致性及該證書的有效性;
4.3.3.2 對已獲得國家認監委發布的自愿性產品認證的零部件和系統,僅需確認裝車的零部件、系統和單獨技術總成規格型號與證書的一致性及該證書的有效性。
4.4 認證結果的評價與批準
型式試驗的結果由檢測機構做出,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審查的結果由認證機構做出,初始工廠審查的結果由工廠檢查組做出。
4.4.1 型式試驗結果的評價
4.4.1.1按照認證流程進行型式試驗時,當所有的檢測項目的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標準要求時,方可認為型式試驗結果合格。
4.4.1.2若有檢測項目不合格,可允許限期(不超過三個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樣進行檢測。凡需重新檢測的,檢測機構須將檢測情況通報認證機構,由認證機構重新確認檢測方案。
4.4.1.3對于未按認證流程進行型式試驗的,需所有的檢測項目的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標準要求且生產一致性審查通過后,方可判定型式試驗結果合格。
4.4.2 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評價
4.4.2.1當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能夠滿足本規則附件6生產一致性審查要求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審查通過。
4.4.2.2如認證機構認為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存在缺陷,制造商應整改后重新進行審查。
4.4.2.3若認證機構和制造商對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不能達成一致,制造商在同意并保證配合認證機構進行產品后續抽樣試驗復核的前提下,可向認證機構提交確保生產一致性和后續復核措施的保證函,認證機構可接受制造商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
4.4.3 初始工廠審查的評價
4.4.3.1工廠審查未發現不合格項,則審查結果為合格;
4.4.3.2工廠審查存在不合格項,可允許限期(不超過3個月)整改,認證機構采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結果不合格,審查結果不合格,終止本次審查。
4.4.3.3 工廠審查發現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執行情況與申報并經審查批準的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存在嚴重偏差,或實際生產車輛的結構及技術參數與型式試驗樣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異時,審查結果不合格,終止本次審查。
4.4.4 認證批準
認證機構對型式試驗、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工廠審查進行綜合評價,型式試驗、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