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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1 有營業執照;
1.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1.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1.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1.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1.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1.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根據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發(2005)40號]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改委(2005)第40號令]:
應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200萬平方米/年以下改性瀝青防水卷材生產線、100萬卷/年以下瀝青紙胎油氈生產線。
應淘汰的落后產品:采用二次加熱復合成型工藝生產的聚乙烯丙綸類復合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限制新建項目:1999年9月1日后不得新建瀝青紙胎油氈生產線;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500萬平方米/年以下改性瀝青防水卷材生產線、瀝青復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產線;聚乙烯膜層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綸復合防水卷材生產線。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2 許可程序
2.1 申請和受理
2.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審查中心各一份。)
2.1.1.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品種、規格型號”一欄按照表一要求分單元填寫具體產品名稱,如第3單元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中的彈性體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其中申請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執行標準GB18173.1-2006)的應按該標準的分類方法填寫具體產品類別及代號,如:硫化橡膠類均質片JL、樹脂類復合片FS等。
2.1.1.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覆蓋申報的產品;
2.1.1.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需提交)。
2.1.1.4 新建(瀝青類和橡膠類)企業需提交市(地)級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復印件三份,2005年12月2日后新建生產瀝青類防水卷材和高分子防水材料樹脂類復合片的企業需提交省級發改委(經貿委)審核企業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1999年9月1日以前新建紙胎油氈生產線且未及時取證的企業需提交省級發改委(經貿委)審核企業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和企業未及時取證的原因說明等文件。
2.1.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1.3除北京市、河北省、遼寧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六省(市)以外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2.1.4企業申請列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無證查處公告的產品,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及標準規定組批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2.2 企業實地核查
2.2.1北京市、河北省、遼寧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六省(市)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審查組,其余省(市)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組對企業進行生產條件實地核查。
審查組織單位應當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審查組成員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要由技術機構、行業協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等不同單位人員共同組成。
2.2.2審查組織單位應制定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的,同時將核查計劃抄送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根據核查計劃派出觀察員參加實地核查,觀察員應當由行政人員擔任。
2.2.3 審查組應當按照《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附件2)進行實地核查,并做好記錄。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2.2.4 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前向企業報告核查情況,并核實企業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