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紹興市柯橋區原副區長謝興長受賄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謝興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謝興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1日由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謝興長在擔任原紹興縣柯巖旅游度假區管委會主任、錢清鎮黨委書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及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濱城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使用權受讓、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政府優惠政策享受和工程承攬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濱城公司總經理周某、晶宸公司負責人胡某、日順公司董事長章某、柏盛公司董事長金某、錦泰公司董事長陳某等人的款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300.2萬元、美元1萬元及歐元3000元。案發后追回贓款人民幣65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謝興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300.2萬元、美元1萬元、歐元3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部分事實具有索賄情節,予以從重處罰。(鐘萱 邵鑒 )